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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社会稳定的调解器作用

时间:2013-09-04  来源:  作者:  点击率:18

                                              全省工会实施“六个专项行动”系列谈之四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构筑维权“安全网”的一道有效防线。大量事实证明,劳动争议问题往往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劳动争议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工会作为处理和协调劳动争议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调解器,应该在这项行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应急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制度整体预防劳动争议的功能,用刚性的制度安排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基层劳调组织要把好第一道关口,积极主动地做好劳动争议隐患排查、劳动关系预警和事实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努力做到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在小型非公企业比较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的地区和行业,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本区域内。有条件的产业和行业工会,要积极推动与行业协会共同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行业内。
    整合调解资源合力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加强与政府劳动部门、法院、企业代表组织、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基层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和工会维权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健全信息联通、制度联建、工作联动和裁调对接、诉调对接的工作对接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工会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行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不断扩大职工法律援助服务面。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要通过专业化和兼职化相结合的办法,采用购买、聘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办班学习、参加仲裁、旁听庭审、现场调解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认清肩负的重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变事后介入为提前预防,变被动应付为主动调处。
    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事关职工队伍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全面振兴发展大局。各级工会要肩负重任,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充分发挥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器的作用,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文明富庶幸福新辽宁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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