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3-09-10  来源:  作者:  点击率:24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自觉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工会组织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的全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代用,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和政治责任,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热切期盼,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一、工会组织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实践证明,中国工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可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不断加强各种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工会组织应在国家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也是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工作职责,找准工作定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会组织应最大限度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工会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其最重要的社会职能就是通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平衡协调劳动关系。目前,有些私营企业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工作,其主要突出问题是农民工,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管理困难,甚至一些私营企业就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起不到监督的职能。这就给企业,特别是一些私企钻了政策的空子,造成了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这就对劳动合同的推进打了折扣,使一些职工特别是临时工、季节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且工会组织应在其中积极作为,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凡劳动用工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全面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三、工会必须用《集体合同》来整体维护职工经济权益。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规范劳动合同的一种有效方式。工会组织应督促并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在《集体合同》中规范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要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和形式来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实践证明,凡是签订并规范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于经济权益的保证,劳动关系都普遍比较稳定。
    四、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相关机制的效能。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是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是关系到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专项研究必须让职工代表参加;工会组织要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保护职工权益的方案、解决问题等情况向职工公开,并采取多种方法做好信息反馈。要通过完善的制度,起到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硬的基石。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送温暖长效机制,维护困难职工群体权益的作用。要进一步抓好困难职工帮扶机制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困难职工档案、不断拓展帮扶困难职工的内容和范围,逐步扩大帮扶资金规模,丰富完善帮扶困难职工的办法和手段,继续做好“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工作。努力为困难职工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工会组织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紧密配合人大和劳动监察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事实上,基层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特别是市场经济并没有完全成熟的条件下,相当数量的企业对劳动法规方面的认识与守法意识还有相当欠缺,甚至为牟取经营利益最大化而有意规避法规的约束,这就更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职工权益与劳动关系运行息息相关,工会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必须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等环节,完善维权机制,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对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维护好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陈荣裕 廖贤平 来源:崇义县总工会)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