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总工会文件
鞍工办发〔2012〕10号
关于在全市工会开展困难职工档案
重新建立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结合近期我市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帮扶工作基础,加强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动态化和实名制管理,推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困难职工的总量和构成,为工会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切实提高帮扶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工会开展困难职工档案重新建立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2012年2月前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档案库”)的各类困难职工;
2.符合条件但尚未录入档案库的各类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意外致困户和农民工);
3.市政府最新区划调整后所属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困难职工。
二、审核时间
2012年3月1日—4月30日。
三、审核标准
(一)意外致困户
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487元—585元;海城市402元—482元;台安、岫岩县328元—394元。
1.要依据意外致困户标准、审核条件(附件1)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到档案库,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注销。
2.要为每名意外致困户建立意外致困户档案(纸版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及编序:①档案封面、②《鞍山市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登记表》、③申请书、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⑥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纸版档案材料用A4纸参照统一格式(见附件2),打印一式三份(基层、所属上级、上报市总保障部各一份),在纸版档案首页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致困原因按照重大疾病(A类)、子女就学(B类)、租房(C类)、冬季取暖(D类)、工伤致残(E类)、自然灾害(F类)、意外伤害(G类)进行准确分类后,用英文字母在纸版材料首页标注所属类别。
(二)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城市低保户标准:城区406元;海城市335元;台安、岫岩县273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区487元;海城市402元;台安、岫岩县328元。
要依据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标准进行审核,无需建立纸版档案。对符合条件人员继续保留,新增人员要及时录入档案库,不符合条件人员要予以注销。
(三)农民工
参照意外致困户审核条件进行审核,同时本人要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要求
1.依据标准建立档案。各级工会要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和困难职工审核标准,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避免出现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工会帮扶的,要及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2.按照属地化和动态化管理档案。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调离、脱困、死亡或无法联系本人的档案要及时注销。
3.规范完善档案内容。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要求,真实、准确、详细、符合逻辑地填报档案,避免出现漏填、错填、少填等问题。
4.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基层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联系人:丁 强
联系电话:2266812
附件:1.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
2.困难职工档案纸版格式
鞍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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