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总“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场区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县总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鞍山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鞍工办【2013】14号)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你系统(单位)困难职工的资料按照文件要求整理装订后一并于5月24前上报给县总工会生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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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鞍工办发〔2013〕14号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结合4月1日起我市全面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帮扶工作基础,与时俱进服务全体职工,市总工会决定相应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2013年3月前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库”)的各类困难职工;
2.符合现在标准但尚未录入档案库的各类意外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
二、启用时间
2013年4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及审核
(一)调整后的标准
1.意外致困户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559元—671元,海城市474元—569元,台安、岫岩县400元—480元。
2.农民工困难户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农民工家庭288元—346元,海城市农民工家庭278元—334元,台安、岫岩县农民工家庭268元—322元。
(二)审核
1.要依据《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附件1)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到档案库,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注销。农民工困难户的审核参照《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进行,同时本人要与用人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要为每名意外致困户建立意外致困户档案(纸版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及编序:①档案封面、②《鞍山市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登记表》、③申请书、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⑥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纸版档案材料用A4纸参照统一格式(见附件2),打印一式三份(基层、所属上级、上报市总保障部各一份),在纸版档案首页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3.致困原因按照重大疾病(A类)、子女就学(B类)、租房(C类)、冬季取暖(D类)、工伤致残(E类)、自然灾害(F类)、意外伤害(G类)、收入低(H类)进行准确分类后,用英文字母在纸版材料首页标注所属类别。
四、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人员要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掌握,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新标准,将基础性工作做实做到位。
(二)严格标准建档。各级工会要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和困难职工审核标准,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避免出现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工会帮扶的,要及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按照属地化和动态化管理档案。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调离、脱困、死亡或无法联系本人的档案要及时注销。
(四)规范完善档案内容。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要求,真实、准确、详细、符合逻辑地填报档案,避免出现漏填、错填、少填等问题。
(五)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基层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联系人:李庆江
联系电话:226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