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时间:2013-09-06  来源:  作者:  点击率:54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