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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时间:2013-09-06  来源:  作者:  点击率:54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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